关于贯彻粤府〔2010〕147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强肇庆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5日
政策文号:肇府〔2010〕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夯实基础、依法监管,强化整治、落实责任”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工作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二、工作重点(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1、狠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领导责任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注册安全主任管理模式的作用,强化安全管理。非煤地下矿山要建立推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带班矿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现场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逐步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得复产,擅自复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3、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比例,并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逐年递增;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规范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工作。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创建安全生产绩效奖励资金,对在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给予奖励。4、落实企业应急救援预防预警体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同时,预案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确保安全有序避险和自救。5、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考核后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现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存在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安全教育,督促各类学校、培训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课程,切实提高学生和受训人员的安全素质。(二)强化企业安全监管。6、加强执法监察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并对近年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归纳分类,明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重点对象。对事故频发的相关行业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7、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8、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着重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直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以事故多发行业领域为重点,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和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彻底消除企业在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安委会要适时组织专门的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进行督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取得实效。9、强化基层组织安全监管职责。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村(居)委会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10、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公开监督。对舆论和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符合实际的要抓好监督整改。(三)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11、创新安全生产宣教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生产企业、一线职工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自身实际,创新安全生产宣教方式,广泛开展安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教学和动漫宣教工作。通过采用动漫、动画等寓教于乐的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避险常识和事故案例宣传教育,提升广大企业员工遵章守法的意识和安全避险自救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风险。12、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印发〈肇庆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安办〔2010〕26号)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执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施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新标准,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13、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责任险纳入各地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风险,降低和转移高危行业企业风险的作用,进一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和控制生产事故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适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险完善条款内容,实现与社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意外保险互补,并细化不同生产类型企业的费率标准,逐步提高保额和保障范围。14、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制订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对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指定相关部门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信息数据库;加快推进肇庆市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有条件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有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期、重点个案的监控,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15、深化“科技兴安”战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实现执法信息传递网络化。要督促企业使用先进技术装备,在露天矿山推广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在地下矿山推广安装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广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在渔业船舶推广使用通信船载终端、自动识别终端和渔船电子标签卡等设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广安装自动化监测、控制及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系统。本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市、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出租车等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四)严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16、要加强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格的责任追究是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各地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通过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安全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经济或行政的手段,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依法从严、从重处理。17、落实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CX〗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认真落实《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工伤预防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和职业危害治理,保障企业职工劳动安全。三、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出发,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