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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闲置土地动工开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做好进一步加快闲置土地动工开发的工作,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闲置土地动工开发标准(一)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须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开工的证明材料。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须由县(市、区)政府或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二)实施建设并达到动工开发标准。使用桩基的项目,需打入所有基础桩;开挖基坑及使用桩基的项目用地,需基坑开挖完毕且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需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二、严格开展消除闲置审核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对达到动工开发标准的闲置土地进行核实,并连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说明报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和承诺函,报市自然资源局审定。三、督促项目持续加快建设县(市、区)政府是闲置土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对以动工开发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要持续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加快完工。四、其他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审核把关,确保闲置土地处置成效真实。对上报不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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