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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关于开展平价医疗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清远市关于开展平价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医改办)和市卫生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0日清远市关于开展平价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努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2〕119号)的要求(以下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2013年3月起,在全市有关医疗机构开展平价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平价医疗服务体系,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二、总体思路按照“政府补助,医院让利,患者受益”的原则,通过设立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和提供平价药包的平价医疗服务模式,进一步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三、工作目的通过在全市有关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四、主要内容(一)服务范围:提供内科、儿科、外科、妇科常见疾病的基本医疗服务。(二)费用控制规定:使用专用处方(或在普通门诊处方上加盖“平价医疗服务”专用章),在专门诊室开诊。每次门诊处方总费用控制在30元以下,含静脉注射类60元以下。(三)诊疗原则:以保障基本医疗为原则,正确诊断、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以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常规物理检查为主,不滥检查和开大处方,尽可能避免使用进口药、高价药和高精尖设备检查。五、服务形式、对象和内容(一)平价医院1.实施范围:各县(市、区)通过将现有一些公立医院改成平价医院或鼓励新建民营医院举办“平价医院”,使县域范围内至少设立1所平价医院,规模以一级或以上综合医院为宜。2.具体要求:(1)平价医院所有门诊就诊患者免挂号费,“困难群体”(农村五保户、城市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户、三级以上残疾人员、在校贫困学生、革命烈士直系亲属、农村退伍复员特困军人、孤儿、农村特困户)免挂号费及诊金;一般患者留观床位、门诊检查、治疗等费用减免10%,“困难群体”减免50%。同时,对“困难群体”在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费用,由民政部门依据《印发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8号)的政策,给予一定的救助。(2)平价医院诊治范围以当地常见病、多发病为主。(3)在平价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坚决杜绝“大检查”、“大处方”。(4)服务的对象:门诊不作限制,以“三平”服务疾病诊疗目录内疾病为主,接纳自愿接受平价医疗服务的群众。住院病人以“困难群体”为主(就诊时需出示相关证件或证明,下同)。(二)平价诊室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科目,设定平价门诊的执业科目,原则上以内、儿科的一般常见疾病为诊疗范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1.适用诊疗范围:通过临床症状、体征,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可确诊治疗的疾病。(1)内科一般常见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胃食道反流病、急性胃肠炎、慢性胃肠炎、消化性溃疡、功能性消化不良、慢性肝炎、原发性高血压、紧张性头痛、丛集性头痛、缺铁性贫血、过敏性紫癜、糖尿病、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肿功能亢进、甲状腺肿功能减退、甲状腺炎、感染性关节炎、痛风性关节炎、结节性关节炎、过敏性鼻炎等。(2)儿科一般常见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感染性喉炎、急性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疱疹性口腔炎、胃食道反流、急性单纯性胃炎、急性糜烂性胃炎、慢性胃炎、小儿腹泻病、泌尿道感染、营养性缺铁性贫血、麻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蛔虫病、钩虫病等。(3)皮肤科一般常见病:单纯性疱疹、手癣和足癣、体癣和股癣、接触性皮炎、湿疹、自体敏感性皮炎、冻疮、瘙痒症、脂溢性皮炎、过敏性紫癜、荨麻疹、血管神经性水肿等。2.不适用诊疗范围:(1)需要检验和医学影像辅助诊断的疾病;(2)发热≥39°C;日腹泻次数>3次者;(3)诊疗不明确,治疗效果不佳的二次复诊患者;(4)工伤、交通意外伤患者;(5)急、重、危症、疑难病例、外科需手术患者;(6)其他疾病患者。3.实施范围和服务的对象:原则上除已确定为平价医院以外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以内科、外科、中医科等科室为主,设立占门诊资源5%以上的诊室开展试点工作。到2015年,力争平价诊室占医院门诊资源的1/10以上。服务的对象以平价医疗服务疾病诊疗目录内疾病为主,接纳自愿接受平价医疗服务的群众和“困难群体”为主。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费用,由民政部门依据《印发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8号)的政策,给予一定的救助。4.实施目标:(1)平价诊室需由主治以上职称医师坐诊,同时要视医院自身情况适当安排专家、专科医生坐诊,避免出现“平价低质”的现象。(2)平价诊室对一般群众免挂号费,“困难群体”免挂号费及诊金。一般患者留观床位、门诊检查、治疗等费用减免10%,“困难群体”减免50%。(3)平价诊室应主要使用基本药物和其他价格相对价廉的药物,包括“平价药包”。(4)采取适宜的治疗技术,控制门诊人次费用。普通疾病处方最多3天,慢性病的处方不超过7天。非注射药方控制在30元以内;含静脉注射类药方控制在60元内。(5)中医平价诊室使用中药的比例不低于70%。平价诊室的设施与医院其他病床、门诊一致,需在明显位置标明“平价”字样。所提供的服务,不打折扣,真正实现便捷、价廉、质优。(三)平价药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用于治疗不同类别小病,有一定数量并在收费每包(剂)20元以下(含挂号费和诊查费)的一般常见疾病防治平价药包(参考平价药包附后)。服务对象不作限制,“困难群体”可享优先权,按平价医疗服务疾病诊疗目录内的病种规范诊治,使用的药物要以基本药物为基础的平价药包为主,实行零差率销售,“困难群体”免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费用,由民政部门依据《印发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8号)的政策,给予一定的救助。平价药包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纳入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报销额度为50%。六、组织机构市政府决定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不再成立新的组织机构,由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市医改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纪检、宣传)应重视开展平价医疗服务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确保平价医疗服务工作得到落实。七、实施步骤1.准备阶段。2013年3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及出台有关政策。市直医疗单位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由市卫生局另行研究并作出安排。2.实施阶段。2013年4月—12月,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和运行系统,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规范服务行为,简化服务流程,认真组织实施,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改进。3.总结阶段。2014年1月,做好总结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验收标准及评价体系另行制定)。八、其他要求1.对开展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和平价药包试点的工作,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对医院减免的费用给予补偿,医保部门要给予政策上的倾斜。2.在我市开展平价医疗服务的机构需纳入医保和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同时将平价药包药品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畴,并在基金年终清算时予以适当倾斜。逐步在全市建立起住院病人和门诊统筹直接结算,以促进平价医院业务顺利开展。3.要保障在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工作的医护人员收入水平不降低,探索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政兜底政策。4.平价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建立统一的医用物品、药品招标、配送平台,减少流通环节,药品零差价销售。5.价格部门要制定我市“三平”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收费标准,实行联网收费、一日清单制、收费项目公示制和费用查询制等价格监控制度。6.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合理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的平价医院、平价诊室进行定期检查,重点在服务收费、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收入分配、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与绩效工资挂钩。7.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平价病房实行统一标识,在公示栏上公示服务范围、服务指南、收费标准、平价药包品种和价格等内容。在宣传栏的位置,要设置宣传资料索取处,全面深入开展平价医疗服务的宣传工作。同时要把疾病转归、风险等内容如实告知就诊患者,病情严重,不适合在门诊就诊的按相关手续办理转科或转诊。8.各相关部门要按自身的职能,加强对实施平价医疗服务单位的督促检查和考核,促进平价医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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