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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梅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梅市府〔2007〕9号)的限额标准作如下调整:原规定“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现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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