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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茂名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8〕8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和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认真搞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于进一步摸清全市的“家底”和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粤西经济强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茂名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物资保障、能源消耗等方面的事项,由市经贸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信息网络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信息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金融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涉及教育、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交通运输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涉及旅游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涉及职业技术教育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国家统计局茂名调查队协助市统计局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同时负责做好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区)、镇(街道)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和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千方百计保证普查质量。三、普查对象、内容、范围及进度安排㈠普查对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㈡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㈢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㈣普查时间及进度安排。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我市工作进度安排:2008年主要完成组建普查机构、落实经费、制定普查方案、开展普查试点,进行单位清查、普查区划分、宣传动员、强化普查员选聘和培训等工作;2009年主要完成普查入户登记、审核、编码、质量抽查、数据处理、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2010年完成主要普查数据发布和普查总结表彰,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四、落实好普查工作经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及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对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想办法给予解决,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五、有关要求㈠坚持依法普查。凡在茂名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统计及相关法规,依法进行普查,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㈡加强宣传工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全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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