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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清远市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7日清远市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俗称代耕户)遗留问题,促进外迁人口融入当地社会,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幸福清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粤府办〔2013〕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就地安置的原则,鼓励外迁人口入户居住地城镇户口,保障外迁人口平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外迁人口融入当地社会,到2015年底基本解决外迁人口安置问题,进一步构建和谐有序的城乡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幸福清远,幸福村居。二、工作任务根据2012年调查摸底,初步核定目前全市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有6459户、32391人,其中:1997年4月1日前移居到现在住址2818户、13901人,1997年4月1日后移居到现在住址3641户、18490人,市内代耕5536户、27749,未解决住房3792户,市外代耕923户、4642人(详见附件2、附件3)。阳山县外迁人口4341户、22134人,占全市的69.8%,清城区1623户、7703人,清新区252户、1422人,英德市243户、1132人(以上报省审定后为准)。三、工作措施(一)继续推进外迁人口入户城镇居民户口。1.对符合粤府办〔2013〕9号文确定的1997年4月1日前的市内外迁人口,公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按照居住地属地原则,只入城镇居民户口,外迁人口在迁入地没有合法入户地址的,其入户地址由迁入地镇政府指定,可设立集体户口的方式办理。2.对拥有双重户籍的外迁人口,遵照“尊重移民意愿,不搞双重户口”的原则,只能保留实际居住地一方户口。对个别外迁人口户口要求回原籍的,应尊重其意愿。3.对迁移到市外的我市外迁人口,应由现居住地(迁入地)政府按照粤府办〔2013〕9号文精神予以解决,我市相关县(市、区)迁出地政府给予大力协助。(二)逐步解决外迁人口住房问题。1.对已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未享受住房安置优惠政策并符合迁入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目前尚未解决住房的外迁人口,住建部门要将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范围,安排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等形式予以解决。对不符合农村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房屋,在未落实住房安置政策前,外迁人口可继续居住,已成为危房的,允许维修,统一安置后,应拆除并给予合理补偿。2.对在迁入地农村散居或已形成村落,建有固定住房的外迁人口,允许其继续居住,其住房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迁入地县(市、区)国土、住建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四、切实保障外迁人口合法权利(一)外迁人口迁入城镇户口后,原农业户口享受的农村优惠政策不变,并享受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社保、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未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的外迁人口,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人员平等享受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优惠政策,其子女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读公办学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二)外迁人口迁入城镇户口后,不再分配耕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外迁人口迁入在现居住地合法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暂不收回,引导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合理退出在现居住地合法获得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清退。(三)外迁人口代耕合同期满后,鼓励耕地承包(所有)者与外迁人口按照公平、自愿、有偿原则改签为租耕合同。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当地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协调解决。各地县级以上农业、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规范的土地租耕合同范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纠纷处理办法。(四)1997年4月1日以后自发迁移的在迁入地租耕不够5年的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的有关问题由迁入地政府按异地务工人员的相关政策处理。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基本权利,以及享受第二、第三产业劳动力转移的优惠政策。在迁入地租耕5年以上的,以粤府办〔2013〕9号文时间,即2013年3月1日为准,在2008年3月1日前迁移的外迁人口,享受与1997年4月1日前迁入的外迁人口同等政策。五、工作时间安排(一)第一阶段为县(市、区)宣传、调查核实和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13年4月8日—2013年5月8日)。(二)第二阶段为市审核、向省申报阶段(2013年5月9日—2013年6月9日)。(三)第三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10日—2015年12月31日)。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机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的遗留问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摆到突出位置。市成立由市领导任正、副组长,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阳山县、市信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扶贫办等为成员单位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有关县(市、区)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由公安、住建、国土、扶贫部门,阳山县、清新区、清城区扶贫办抽调熟悉业务的骨干,成立市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办公室(下简称“外迁”办),以加强对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的指导和协调。(二)明确职能分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抓好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各项工作。市扶贫办(“外迁”办)负责具体协调工作。迁入地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迁出地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好各项工作。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入户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的宅基地、住房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培训就业、劳务输出及社会保障工作,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劳动力种养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的低保和社区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子女教育工作,市人口计生局具体负责外迁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的所需经费。各有关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的工作方案,制订本地、本部门的工作细则,并于4月15日前报市扶贫办(“外迁”办)。(三)落实相关政策。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粤府办〔2013〕9号文精神,加强沟通协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地做好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工作。(四)强化督促检查。相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开展解决外迁人口问题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期间,市政府将派出工作组深入相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实地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取得实效。(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有关解决外迁人口遗留问题的政策和方法,相关审核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六)加强教育稳控。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工作中坚持耐心细致,避免简单粗暴,主动向群众宣讲政策,充分发挥镇、村基层组织作用,妥善处理外迁人口与当地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矛盾,严禁强行驱赶、断水断电、强行拆房,防止发生群体性的事件。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每半年将外迁人口安置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外迁办汇总上报市政府。市外迁办要加强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并责成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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