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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肇庆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13〕30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及《关于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粤卫〔2013〕8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站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二、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在乡村执业、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等工作。四、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摸底调查。各县(市、区)要对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准确掌握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的设置及变动情况,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情况,梳理出目前没有村卫生站(或)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清单,并报市卫生局备案。(二)明确村卫生站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的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站。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站,服务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有难度的地方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站。村卫生站房屋和基本装备按国家规定合理规划配备。原则上村卫生站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防保室和药房,并配备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设施设备应达到标准化村卫生站建设要求。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应设立观察室。村卫生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服务的应将中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对未达标的村卫生站,按照国家规定用房和基本设备标准,采取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等多种方式建设。同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站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新建和增设村卫生站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凡政府投资支持建设的村卫生站,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站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辖区服务人口配备,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加,每所村卫生站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村卫生站可配备预防保健、护理等其他从业人员。各县(市、区)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目前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有中医从业资质人员优先)举办村卫生站,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站,确保实现村卫生站行政村全覆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到村卫生站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站都有合格的乡村医生。五、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管理(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站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二)严格村卫生站审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村卫生站建设标准和“一村一站一址”要求审批村卫生站。村卫生站设置审批前,应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本人申请,在征求村委会意见以及乡镇卫生院审核合格后,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设置的村卫生站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站”的方式命名,其他性质的村卫生站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行政村有多个卫生站的,可在村卫生站前增加自然村名。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置的村卫生站识别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三)加强村卫生站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加强村卫生站输液执业行为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静脉输液,对违规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站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市、区)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站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四)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县(市、区)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站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站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站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站相关补助挂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向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推进。(五)提高村卫生站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站信息化纳入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结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村卫生站的信息化建设步伐,按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村卫生站的功能定位,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提高管理效率。六、将村卫生站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一)在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站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站配备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村卫生站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站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村卫生站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安全用药。(二)将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基本持平,城乡居民医保支付70%。各地应结合推进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对乡村医生、村卫生站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县(市、区)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监管,加大对虚开单据和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七、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合理补助。县(市、区)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地在分配资金时,要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根据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对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的村医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二)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医保资金进行支付。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2〕33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合理制定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三)定额补助。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弥补村卫生站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保证乡村医生合理待遇不降低。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站按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县(市、区)可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四)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县(市、区)要结合省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工作部署,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允许60岁以上(含60岁)担任接生员、赤脚医生10年以上(含10年)的乡村医生,通过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0年)的缴费方式提高其新农保待遇水平,一次性趸缴费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和村集体经济按一定比例,采取“个人缴一点、村集体经济补一点”方式进行。从2013年1月起,对已离岗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一是对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村按4.8:1.6:1.6:2的比例分级负担,具体补助标准为: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在20至30年(不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在10至20年(不含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二是对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补助资金,由市、县、村按2:6:2的比例分级负担,具体补助标准为:工作年限在6年以上(不含6年)、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6年以下(含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八、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培养制度(一)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训培养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村卫生站就业。对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村卫生站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和志愿在村卫生站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站。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站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九、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工作(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基层医改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二)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站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并宣传到每个乡村医生,确保每个乡村医生都知晓政策、执行政策。(四)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意见出台3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各地的实施意见,分别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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