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企业优惠政策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韶府〔2013〕37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2日 政策文号:韶府〔2013〕3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贯彻《广东省企业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年”活动,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现就我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市重点建设项目、市百项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以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建设的项目的行政审批管理适用本通知。二、审批方式。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取审批制;涉及政府资源开发利用和全市经济战略布局的建设项目,采取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鼓励类、允许类的我市权限内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采取备案制。三、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拟建项目需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申报审批各项事项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审批流程等前期工作的指引,对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提供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四、加强审批前期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应主动与相关审批部门沟通协调,并及时开展项目选址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市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选址评估、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评审(实行节能登记备案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气候可行性论证、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压覆矿产查询、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初步设计、消防设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其他需审批(审查)的前期工作事项。市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工作同步进行,在40个工作日内同步办结。五、审批流程。在项目立项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全部改为同步“并联”办理,不再互为前置条件。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事项,由负责办理部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到各个部门办理,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相关部门逾期不提供意见的,视作无意见。审批部门对办理事项的办理结果在办结当天抄告相关部门。六、审批事项及办结时限。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事项并提交所需材料(或提交所需主要材料、约定在项目开工后一定时间内补交全部所缺材料的承诺书、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该承诺书的意见)后,各审批部门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审批事项。如相关审批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需对拟审批事项提出同意实施的意见。1.立项审批。(3—18个工作日)审批项目建议书,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招标投标意见,办理项目节能评估登记备案,实行同步办理,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竞争性配置项目招标方案,在18个工作日内办结。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2.规划审批。(8—23个工作日)项目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8个工作日内办结。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并入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1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核发绿化、广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单项管线、小区综合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涉及项目建设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批(查)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经专家技术审查论证和法定公示、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3.用地审批。(8个工作日)划拨类用地,8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协议出让类用地,8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开出让类用地,完成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后,8个工作日内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书。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分别出文或出具承诺许可。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报市政府和省批准的时间、法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4.环评审批。(2—7个工作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分别在2、3、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省、国家审批的时间及法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5.报建管理。(5—7个工作日)施工许可,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前介入。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消防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管线迁移审批及其他涉及项目建设的事项,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市水务、消防、安监、城管、经信、外经贸、民政、人防、质监站、气象、档案、工商等部门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各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部门审批、专家评审及法定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6.预算审核。(5—1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资额超亿元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7.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内部初步验收后,由市(县、市、区)组织联合验收,在1个月内组织规划、财政、住建、国土、发改、档案、城管、环保、公安消防、气象、水务、安监、质监站、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七、招标投标管理。发改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同步办理并出具项目招标核准意见。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项目招标投标核准意见不作为项目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影响公共安全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外)。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招投标事项的,须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研究处理。八、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我市上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及由省发改委核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府是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其他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3〕1095号)办理。九、保障措施。市政府督办部门会同市监察局、效能办负责对各审批部门执行本《通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市监察局负责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处理,第一次发现不按本《通知》规定时限办结审批事项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再次发现不按本《通知》规定时限办结审批事项的,则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效能办,督导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在项目开工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向项目审批部门补齐项目审批所缺的材料。韶关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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