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3〕142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3日
政策文号:韶府办〔2013〕1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韶关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9日韶关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韶关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项目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建设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贷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等进行的投资项目,以及本级政府控股的股份合作项目。二、保障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构建我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制度体系。(一)严格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项目管理程序和工程投资审核管理体系。根据具体设计内容,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杜绝留有投资缺口。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批准后,要作为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的最高限额,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杜绝随意扩大项目规模。确因不可抗力需调整的,应重新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核并经原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若擅自变更设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或建设资金超过概算10%以上或金额超过概算300万元以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代建局及各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二)严格招标投标制度。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招标。招标投标必须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开标、评标、定标及有关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不得肢解或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加强资格审查的管理,对一般通用技术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只允许设置符合工程要求的投标人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和基本工程业绩条件,防止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市场信用好、守法、诚信企业及创优良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企业制定奖励办法,严禁招标人随意提高投标报名条件,设置过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减少投标人数,以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各招标人要按最低资质、资格标准设置投标报名条件,除个别具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工程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条件。投标人数不设上限。各级要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实施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拓宽中标公示渠道,要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实行分级报备制度,凡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上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报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协助部门: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三)建立招标文书会审制度。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文书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联席会议进行审查,所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交由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以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后,才能正式发布公告和文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市住建局在接到送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发改局召集联席会议审查,市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席会议完成审查工作(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四)完善工程监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含)以上或项目总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方式公开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下的监理项目,可以合并整合的,采取项目捆绑的方式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确属不能合并整合且单一项目的监理合同估价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应规范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应明确奖罚措施,不能只奖不罚,对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合同约定的,采取责任追究办法。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总监、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代建局)。(五)严格标后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标后的监督,促使中标单位切实履行落实招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管理,建立中标后的合同备案、变更备案及现场监督检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行为。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后管理,重点包括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企业履约情况等方面。要采取明查暗访、巡查的形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良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代建局)。(六)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由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招投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作为企业资信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及时公示建设市场中的不良行为,公示期间取消其投标资格。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党政纪处分外,市住建局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给予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和资格证书等处理。评标专家与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在全市范围内不得参加评标和从事中介活动。对违反建设市场准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协助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七)完善财政监管审计监督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热点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变更、追加等环节,加强对资金(包括土地出让金)拨付、流向、使用、结算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投资计划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加强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业主单位对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公示。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财政性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杜绝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要严格工程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和手续,按规定拨付工程款,防止出现资金超付、错付等现象。市审计局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新增资产移交手续。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必须约定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决算依据。市审计局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送市监察局。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八)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注重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重点从投资决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益四个环节开展绩效评价,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强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拓宽监督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建立廉政监督员制度,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开展廉政测评,确保工程项目成为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项目的进展与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全面评价项目计划的执行、财政资金筹集使用、项目预期目标及效果的实现等综合情况(牵头部门:市监察局,协助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代建局)。(九)实施项目廉政责任书制度。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签订廉政责任书双方应自觉履行廉政条款,市住建局应对廉政责任书的签订实行严格监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把关。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经常性地对廉政责任书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廉政责任书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后,向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廉政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十)建立项目廉政谈话制度。项目业主将工程项目提交备案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项目主管领导、项目具体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廉政谈话必须明确纪律要求,并要求作出廉政承诺。负责实施廉政谈话和廉政承诺工作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十一)完善项目执法监察制度。要围绕项目审批、前期准备、工程发包、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对项目报批程序、建设行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审计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要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市监察局独立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1)听取情况介绍;(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3)查看现场和运行过程;(4)查证相关事实;(5)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监察建议;(6)作出监察决定;(7)其他适当的措施(牵头部门:市监察局,协助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十二)实行投诉处理协调制度。市监察局在受理和处理投诉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属于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事项,转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市监察局书面报送处理结果。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受理和处理的投诉,要在投诉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察局报送处理结果(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十三)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工程立项、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及法律文书进行严格把关,预防和减少各种失误和损失。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或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在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转移挪用、侵占等行为,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管等方面失职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实有腐败行为并立案查处或者问责的,取消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评先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备而不报备、签订廉政责任书监管不力、工程项目廉政谈话制度不落实等情形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酌情扣分(责任部门:市监察局)。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把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制度建设作为我市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内容和要求,把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制度建设纳入经济建设各项工作中,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规定及实施细则并予以严格落实。除本文已明确的牵头部门、协助部门、责任部门之外,凡是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涉及到的单位,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工程项目建设廉洁高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三)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为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确保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稳步推进,市政府决定建立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牵头协调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代建局组成,市监察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各级要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全面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我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