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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8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韶府〔2016〕31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5日 政策文号:韶府〔2016〕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48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和规范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督促相关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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