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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韶府〔20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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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扩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范围,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一、凡市直、市辖区(曲江区除外)范围内列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按照要求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二、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涉及管理职能交叉的,要加强沟通,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良好服务,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努力构建高效、集中、统一、规范的服务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条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反馈交易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四、对列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但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投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对项目不予资金拨付与结算,审计部门将对项目作违规处理,监察机关将对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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