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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韶府〔2014〕14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已经第十三届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反映。韶关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集中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交易等。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一)建设工程交易;(二)政府采购;(三)国土资源交易;(四)产权交易;(五)特许经营权交易;(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所列各交易事项包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第四条符合《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时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及协助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违规违法操作行为等工作,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设施、信息咨询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正常秩序,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第十条公共资源的交易范围和限额标准以《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韶府〔2013〕51号)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审批、核准的或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具体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方式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第十四条国土资源交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第十五条产权和特许经营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网上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第十六条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报市管办备案。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全部实施资格后审制度。结构复杂或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项目,确不适用资格后审的,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第十八条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者或成交供应商。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各类招标文件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废标条款。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废标的,代理机构应书面说明废标原因后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备案,必要时可由业主组织召开听证会。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登记。对符合本规则规定范围的交易项目,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出资人)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复及相关资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二)选择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操作。(三)资料核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四)发布信息。根据立项核准内容和相关资料,按法定程序统一发布交易信息。(五)报名受理。受理工程建设投标人、采购供应商、土地购买人、产权交易及特许经营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六)交易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户,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专人负责交易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操作。(七)开标竞价。开标、挂牌、拍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内进行,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投标人(竞买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八)评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采用电子方式随机抽取专家,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需要外借专家或推荐特别专业专家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在本地或外地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工作。凡在本市范围内评标的所有项目,抽取评标专家应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当天评标。评标工作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因项目特殊,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外进行评标的,应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核准。(九)结果公告。交易结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统一标准的专业服务平台进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十)交易确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及时确认交易结果。(十一)合同备案。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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