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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22〕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通过经济普查可查清五年来我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把握区域发展格局新变化、新特征,打牢发展基础,强化产业支撑,对我市创建海陆丰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普查的政府行为,将经济普查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把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为2023年、2024年的重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二、精心组织,统筹做好经济普查的实施工作为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将按照国发〔2022〕22号文、粤府〔2022〕116号文要求,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统计、经济的领导同志任第一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汕尾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普查组织实施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建立工作会商协调机制,组织本系统和下属单位积极配合当地开展经济普查,共同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中央、省属在汕单位请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当地普查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并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落实上级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细则)。三、依法普查,确保经济普查结果的真实可靠此次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将被纳入国家统计督察,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普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及《广东省统计条例》的规定要求,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切实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要以本次普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间的长期数据共享机制,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充分挖掘“准四上”企业;要坚持“两防”(防弄虚作假、防少报漏报),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要创新手段方式,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以高质量的普查数据为准确判断经济发展形势、创建海陆丰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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