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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4]103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贯彻实施<旅游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精神,结合韶关实际,特制订本分工方案(除特殊说明外,括号内第一个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旅游局、市编办、市发改局)二、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组织评估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市发改局、市旅游局)三、将区域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及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安排,并予以综合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分别负责)四、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区域旅游合作政策,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林业、文化、科教等领域的融合。(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五、指导各地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加大对旅游的投入,统筹用好和管好现有旅游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六、制定并实施韶关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宣传韶关旅游整体形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方式;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积极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外宣办、市文广新局、市外事侨务局)七、指导各地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市旅游局、市经信局、市气象局)八、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旅游客运站建设并开通相应的客运班线;进一步规范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九、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十、建立完善导游劳动标准和薪酬管理制度,保障导游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合法劳动权益。(市旅游局、市人社局)十一、研究细化旅游景区企业工商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市工商局、市民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十二、严控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公共交通等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跟踪落实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的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和纪念馆等免费开放情况。(市物价局、市发改局、市旅游局)十三、指导景区核定最大承载量,适当控制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市旅游局、市民宗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十四、推动制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市旅游局、市民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局)十五、完善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市体育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十六、加强旅游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十七、加强旅游应急管理工作,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应急预案。(市旅游局)十八、建立健全旅游市场联合监管机制,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全社会通告,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十九、指导各地明确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市旅游局)二十、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按法定程序修订。(市法制局、市旅游局)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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