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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民工积分制入户户口落户问题的通知(韶府办〔2013〕67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城镇化的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精神,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现就解决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户口落户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并通过积分制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二、符合并通过积分制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如自有产权居所的,可以单独立户。三、符合并通过积分制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如申请人没有产权居所,但在本市有亲属的,可以投靠亲属入户。四、符合并通过积分制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如申请人没有产权居所,在本市没有亲属,但申请人所在单位设有集体户的,可以入户到单位集体户中。五、农民工个人所在单位符合开设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六、为解决无自有产权居所、无亲属可以投靠、无集体户单位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户口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在镇(街道)或居委会设立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户口代管机构,接受各级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户口代管机构要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公安机关落实相关日常管理工作。七、符合并通过积分制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如申请人无自有产权居所、无亲属可以投靠、无集体户可以落户,但有合法固定居所的,可以申请落户就业单位所属镇(街道)或居委会设立的户口代管机构。如就业单位有集体户口或符合开设集体户口的,申请人必须落户该就业单位集体户口,不能落户户口代管机构。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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