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13〕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的建设步伐,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优惠政策。一、土地优惠政策(一)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如要转型,须按源潭物流园区规划执行。如转型为仓储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将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用途栏目调整为“仓储用地”,不视作土地用途改变;如转型后为商业服务用地的,可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在补缴土地价款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用途改变手续,应补缴土地价款=(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工业用地剩余土地价格)×50%。(二)政府储备土地出让用于物流业仓储用地的,对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用地,且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经市发改部门确认后,其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用于物流业商业服务用地的,出让底价以基准地价确定。(三)对源潭物流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企业已支付征地补偿款并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如企业用于发展物流业,则按土地优惠政策(二)执行,政府按相关规划逐步安排解决土地使用权。如企业不愿转型发展物流业,政府将按照所属企业在获得该地块时实际所投资金,经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计回银行同期利息,另每亩补偿2万元人民币后进行收储。(四)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商业服务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的物流企业,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继承。二、财政奖励政策(一)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二)凡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30%以上的,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三)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鼓励物流企业争先创优。对园区内首次通过国家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园区内新获得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称号的物流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五)对源潭物流园区当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物流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六)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总部到园区建设。对符合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物流企业,按清远市政府《关于鼓励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给予奖励。(七)如物流企业享有我市多个奖励政策,以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三、收费减免政策(一)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按附件规定实行优惠收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附件规定优惠收费。(三)收费单位必须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方可向企业收费。(四)依法保障园区内一切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经营活动,任何组织、企业不得在园区内进行违反规定的收费及摊派。四、用水、电、气优惠政策凡园区内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水、用气价格按最低类别价格收费,用电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五、融资优惠政策各类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在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上给予政策倾斜。实行简化贷款流程、下浮贷款利率、减收保险费用等优惠。六、生活服务政策(一)园区物流企业的员工家属子女入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市区居民同等的待遇。(二)引进物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其配偶可随调,父母、子女可随迁。配偶已就业,需随调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解决就业问题。其随迁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同等待遇。其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三)鼓励人才集中的物流企业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自建“人才公寓”,允许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在其总用地面积中安排7%作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含“人才公寓”、“员工村”),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享受本规定有关规费的优惠。用于出租的“人才公寓”、“员工村”建设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纳入市区公租房统一管理,优先解决园区员工住房需求。(四)完善物流园区公共生活配套设施,逐步建立园区职工子弟学校、休闲公园、商业中心等。七、附则(一)对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统一由园区管理部门(未建立前,由源潭镇政府负责管理)进行全方位服务。物流企业需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的,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由园区管理部门代为办理。(二)物流企业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和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继续享受本优惠政策,已领取的奖励金一律予以收缴。(三)(四)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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