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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29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政策文号:汕府﹝2017﹞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市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29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和规范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督促相关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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