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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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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政策文号:清府〔2019〕18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市政府对涉及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一、《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清府﹝2011﹞38号);二、《关于调整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标准的通告》(清府﹝2009﹞98号)。清远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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