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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司法局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府法律助理等专职法律人员,协助处理政府法律事务。也可以经市政府同意,临时聘用市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其他律师、专家或者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支付合理报酬。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和法律事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按聘用合同支付。市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报酬,按合同约定支付,在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开展的法律事务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六)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三)涉及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四)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第十一条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组织选聘,报市政府批准。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聘任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由聘任机关颁发聘书,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受聘市政府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五)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第十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市政府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第十八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十九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考核,每年进行1次,考核结果作为报酬支付和续聘解聘依据。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实行一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90-100分为优秀等次;(二)75-89分为称职等次;(三)60-74分为基本称职等次;(四)60分以下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两次评为优秀等次的,优先列为续聘人选;连续两次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提前解除聘用,并不再列入聘用人选。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按以下权重计分:(一)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出庭应诉、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草拟重要的法律文书、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每次计15分;(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市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为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提供口头意见、审查以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每次计5分。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费支付和法律顾问服务次数相挂钩,市政府法律顾问年度提供法律服务次数不得少于10次,在此以内每少一次扣除应付法律顾问费的4%。第二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法律顾问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上的,全额支付法律顾问费。考核结果不称职的,每次扣除应付法律顾问费10%。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与其解除聘用关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三)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第二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区、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汕尾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汕府办〔2015〕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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