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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5日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渠道,推动政府与银行、保险合作互补,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贷业务投放,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抵押和担保不足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发放无抵押担保的小额贷款,以及对抵押物不足的“三农”贷款进行增信部分的,要求借款人对年度新发放的小额贷款根据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购买相应配套的贷款保证保险,并由政府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实行保险机构与银行联合风险分担、政府给予适度风险补偿的一项新型贷款模式。第三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优先确定市内实力较强、信誉较好、有业务基础、经营规范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参与开展业务。第四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借款人主要申请对象为市内中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以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第五条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实行不同的贷款额度,中小微企业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第六条贷款资金原则上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第七条贷款期限应与保证保险投保期限相一致,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内,期满可展期一次,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展期)。第八条借款人贷款综合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组成。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的水平,保险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费率按年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确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总成本控制在7%以内。第九条还款可以采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等方式。贷款到期后,银行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和资金需求进行展期一年。第十条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属自然人贷款还应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相关手续完备后银行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一条市政府设立“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并在银行机构开设专户,专项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提供风险分担。(一)保费补贴标准。对年度新增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借款人已购买的每笔保证保险贷款本金的1%给予保费补贴;(二)风险补偿标准。在统计年度内,对保险机构赔付率超过200%的超赔部分,由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对贷款银行按5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但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余额。合作的各方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承诺当年度全市累计投放贷款和承保额度不低于1亿元规模,并分别签订政府部门、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三方合作协议。第十二条在云浮市金融·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业务受理窗口,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制订中心相关运营方案,为借款人、保险机构、贷款银行提供业务对接,定期统计保险和银行的业务数据,做好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等。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进一步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政策支持。第十三条对年度统计新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较多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市政府在财政性资金存放、推进“政银保”合作、推广运用金融创新产品服务、政策性保险招投标等方面作为基本条件之一予以优先考虑。第十四条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与保险机构在保险赔付率200%以内的按2:8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利息的损失风险,并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在超出保险赔付率200%以外部分的由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与贷款银行按各自50%比例进行分担。银行和保险机构要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实施全程风险管理,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质量关,确保贷款专款专用。第十五条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利息等,银行催收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理赔完成后,保险机构与贷款银行仍有责任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可报请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偿。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在扣除追收成本后,再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和政府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分配金额应以其实际偿付金额为限)。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应将贷款及偿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定期向市、县两级金融工作、人民银行、银监等主管部门通报小额贷款借款人的欠款信息和失信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查处,并对失信人采取信用约束措施。保险机构同时登记录入专项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为加强业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第十七条当保险机构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50%或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该保险机构或对应合作银行应暂停此项贷款业务,由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对承办业务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进行专项调查。第十八条在市政府统筹下,建立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市级财政、农业、经济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银监、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及试点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事宜。第十九条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做好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补偿资金申报和业务运营管理,市、县两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审查和核定各银行机构年度新增贷款业务情况。参加合作的金融机构可针对重点产业或地区开发专项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探索创新运作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第二十条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要大力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和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热情,增强创业者诚信经营意识。第二十一条全市银行机构及保险机构要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作为扩大地方金融供给、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职责进行整体推进,实现支持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户和城乡创业者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第二十二条已纳入本试行办法范围的贷款业务不得再重复申报市内设立的其他政府性风险补偿资金及有关扶持政策。第二十三条农业“政银保”项目纳入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受理范围,农业“政银保”项目扶持资金用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具体方案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农户小额贷款成本分担和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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