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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水务局联系。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9日云浮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二)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三)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农业开发、林业开发等开挖、扰动山体的建设项目;(四)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工程以及开办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等项目;(五)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对免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土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项目立项权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立项占地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一)审批制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二)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同时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三)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的同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或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四)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应当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从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须组织技术评审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七条开发建设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除应急抢险外,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场地平整以及通水、通电、通路等建设工作。依法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前款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第九条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将水土保持设施纳入工程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在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善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应当分期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十条发改、住建、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环保、规划、财政、经信、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需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把好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关、实施关、监督关和验收关,共同防治水土流失。为贯彻《中共云浮市委印发云浮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14〕3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优化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及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纳入投资建设并联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审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规划建设联审会议应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一条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损坏植被,破坏或降低原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未及时修编水土保持方案或者修编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未严格落实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五)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六)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不及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土流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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