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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经六届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9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183号)、《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成《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一、本听证目录分为“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和“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两部分(目录附后)。二、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每年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市法制局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市法制局汇总提请市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三、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四、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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