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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肺结核病诊疗补助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政务公开科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肺结核病诊疗补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2日清远市肺结核病诊疗补助方案为提高结核病患者管理治疗率,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减轻患者医疗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助方案。一、补助对象:在我市结防定点治疗机构诊断和接受治疗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二、补助方式和标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诊疗费用补助标准类别方式标准门诊治疗定额补助肺结核门诊补助最高为1600元/人住院治疗医保报销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报销规定进行报销三、补助申请(一)门诊费用定额补助申请。1.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清远市范围内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参加了清远市当年医疗保险(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3)在本市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管理并完成全程治疗(一般普通肺结核为6-8个月,耐药肺结核病为24个月)。2.申请补助时间和地点。申请人在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治疗,在完成全程治疗半年内,可以直接在当地医保部门办理补助申请,经审定具备补助资格的,一次性领取定额补助,申请需提交资料为:(1)《清远市结核病补助申请表》;(2)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3)门诊费用清单;(4)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诊断、完成治疗证明书等。3.门诊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各结核病防治机构设立肺结核病诊断治疗小组,负责出具诊断和完成全程治疗证明,耐药肺结核的诊断和完成治疗证明必须由市内耐药定点治疗医疗机构出具。出具证明应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放射科医生和临床检验技术人员在证明书上同时签名确认,并加盖肺结核病诊断治疗小组公章,各定点门诊治疗结核机构加强资料管理,将疾病诊断治疗证明、个人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进行登记建档和备查。(二)住院费用:需住院治疗的,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执行。四、经费来源补助资金由社保基金统筹。五、部门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机构肺结核病补助工作的管理,强化制度落实。社保部门负责补助资格审核、补助实施、经费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肺结核病诊疗过程进行督导检查,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诊断和治疗。六、处罚各级社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如发现结核病防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结核病防治机构严格按标准对肺结核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要负责追回已支付的费用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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