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13〕6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差异化配套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六届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5日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差异化配套机制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进一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均衡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立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差异化配套机制。今后,凡属中央、省、市新出台(包括原有项目提高标准)的要求县级政府达到确定的某一目标,并需要市县两级财政配套的普惠性项目,市级财政在整体符合上级要求配套水平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档次,进行差异化配套。一、档次划分第一档: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第二档:连州市;第三档:英德市;第四档:清远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佛冈县。二、配套原则一是就高不就低原则,市财政一般以市县配套总额的30%进行配套,上级有规定市财政配套比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落实配套资金;二是总额控制原则,市财政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市财政负担;三是优先保障原则,确保第一档地区市财政配套比例不低于市县配套总额的70%。三、配套方法第一档:市财政按照该档次市县配套总额的70%进行配套;第二档:市财政按照该档次市县配套总额的40%进行配套;第三档:市财政按照该档次市县配套总额的25%进行配套;第四档:市财政按照该档次市县配套总额的15%进行配套。四、有关事项上级部门对市财政配套比例有规定且超过30%的,或原有项目市财政配套比例已经超过30%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配套,以超过30%部分的比例作为调整比例,相应增加上述四个档次市财政的配套比例,市财政配套比例最高不超过100%。属原有项目提高标准的,仅新增部分执行差异化配套政策。差异化配套机制原则上执行上述档次及配套比例规定,但由于权重的因素影响,上述配套方法总体不能达到上级配套要求,或超过总体配套水平,导致明显增加市财政负担的,在固化第一、二、三档次比例的基础上,相应调整第四档地区的市级配套比例。五、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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