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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清远市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根据《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137号)、《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行政系统内部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4号)等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考评,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考评对象分三类进行考评。第一类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对每个县级政府,除了检查其本部外,还含抽查其部门,下同)。第二类考评对象,参照粤办函〔2016〕137号文确定的对象,为以下共26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卫计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第三类考评对象,为除了第二类考评对象以外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市其他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本方案所称的行政执法,指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对外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违法设施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政府工作部门、其他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本方案统称部门。二、考评方式考评采取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第一、二类考评对象实施全面考评,各单位自查自评后,由市政府组织实地考核和社会评议;对第三类考评对象以自查自评、主管部门考评、考评组抽查为主,不开展社会评议,也不统一安排考评组实地考核。第一、二类考评对象根据考评综合得分确定考评等次,第三类考评对象不确定考评等次。对各县级政府进行实地考核时,除对县级政府有关方面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外,同时抽查1个县级政府部门有关方面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2个县级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对县级政府部门有关工作情况的抽查评分,作为考评对象相应工作情况的考评得分。对市直部门进行实地考核时,依照考评指标开展全面检查。在实地考核过程中,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并向有关监管单位收集对各考评对象日常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情况,根据收集情况确定相应指标的考评得分。三、考评内容、分值、时段(一)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大考评力度。考评具体内容和分值如下:1.见《清远市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内部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清远市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加分扣分项目评分表》(以下简称《加扣分表》);其中:第一类考评对象按照《评分表》一(见附件1)考核;第二、三类考评对象按照《评分表》二(见附件2)考核;《加扣分表》(见附件3)适用于所有考评对象。2.社会评议具体内容和各项所占分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社会评议机构另行确定。(二)考评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对第一、二类考评对象,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得分占70%,社会评议得分占30%),再结合加分扣分情况,计算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三)考评时段:考评考评对象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依法行政工作,并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构(机关)、监察机关等监管单位提供的2015年结案数据考评。四、考评步骤(一)自查自评。1.各考评对象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自身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第二类考评对象应于2016年7月20日前,第一类考评对象应2016年7月30日前,第三类考评对象应2016年8月10日前,通过新OA系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评分表(自查评分表应当逐项填写自查未得分、未得分原因和得分理由;第一类考评对象按《评分表》一,第二、三类考评对象按《评分表》二的内容和格式填报)、内部考核材料清单(按本方案附件4的样式填报),并按《评分表》的内容和要求逐项准备好行政系统内部考核所需原始材料、设备;有加分或者扣分情形的,同时填报加盖单位公章的《加扣分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关于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自查自评及其材料报送的说明:(1)县级政府各部门应将《评分表》一明确的抽查县级政府部门的事项(第1至第23项、第25至第26项、第34至第35项指标),于2016年7月20日前,向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评分表(其自查评分表就上述抽查事项应当逐项填写自查未得分、未得分原因和得分理由)、内部考核材料清单(按本方案附件4的样式填报),并按《评分表》的内容和要求逐项准备好考核抽查县级政府部门所需原始材料、设备;(2)关于《评分表》一明确的抽查县级政府部门的事项:县级政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自查评分表中应含县级政府自查自评其部门的情况;同一事项如《评分表》一明确既考评县级政府,又抽查县级政府部门的,则对该项分别填写县级政府本部和其部门的自查未得分、未得分原因、得分理由(除《评分表》一第26项指标外,县级政府本部和其部门的分数各占该项一半的分值)。(3)县级政府于2016年7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的内部考核材料清单,待抽查的县级政府部门确定后,县级政府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内向市报送被抽查县级政府部门的内部考核材料清单(加盖县级政府公章)。(二)考核和评审。1.对第一、二类考评对象:(1)实地考核。组成3个考评组(依托市4个依法行政督导组组成人员所在单位派员,并邀请其他有关单位派员),于2016年7月25日起对第二类考评对象、于同年8月5日起对第一类考评对象,开展实地考核。实地考核时不再集中听取情况汇报,直接对相应材料、原始档案、考评对象和抽查对象网站等开展考核。拟抽查的县级政府部门名单,在考评组实地考核前通知县级政府。考评组实地考评时,考评对象应向考评组提供符合《评分表》规定考评内容、要求的材料、设备,及与其原提供的内部考核材料清单相应的原始档案材料。其中,目录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录、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在编人员名册均应加盖考评对象或被抽查部门公章,而且:①要求提供的行政执法案件目录,为:行政处罚,对外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认定违法行为或认定违法建、构筑物、违法设施,责令停止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违法设施案件的目录;要求按上述分类分别列出目录,且每类目录应逐个案件注明案号、当事人、处理决定日期、处理决定内容(如行政处罚,应注明处罚种类、处罚数额等;其他处理决定类推;下同);如2种或2种以上的行政执法行为共用同一案卷的,则可将主要处理行为列在相应的目录中,并在该目录该项的备注栏中注明清楚其他处理行为的案号、当事人、处理日期、处理决定的内容;②要求提供的违法举报接收记录、信访案件目录、社会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目录,应逐个案件注明案号、当事人、来文名称(无来文名称时注明来文事由)、来文日期、处理日期、处理内容;③要求提供的行政诉讼案件目录、行政复议案件目录、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目录、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目录,均应逐个案件注明案号、当事人、被诉讼或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判或复议机关、裁判或复议决定日期、裁判内容或复议决定内容;如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既经行政复议,也经法院一审或二审程序的,应在目录相应项的备注栏中标明此情况,并标全相应的行政复议案号和行政诉讼案号、裁判内容和复议决定内容。以上材料应以纸质文本形式提供,考核指标中要求信息公开的事项或依法应信息公开的材料,同时还须网上反映及时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并附相应的网上截图。案件数量特别多的目录、人数超过300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可提供符合上述考评要求的电子文本目录、名录,需登录部门业务系统查看目录但异地登录不便的可提供目录页面打印件。考核地点还应配备可连接外网的电脑等设备,并安排1-2名人员协助做好保障工作。第四部分指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指标),主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构(机关)提供的情况进行评分。(2)监管数据收集。在实地考核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发函向人大、政协、法院、监察、行政复议机构(机关)等单位收集监管数据,收集到的监管数据,将作为《评分表》、《加扣分表》相应指标的评分依据。(3)社会评议。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入户调查、拦截访问办事群众、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社会评议。(4)综合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地考核得分、社会评议得分以及加分扣分情况计算出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拟定考评结果、等次,报市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考评对象。2.对第三类考评对象:对第三类考评对象报送的自查评分表、内部考核材料清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后,视情况组织考评组进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考核要求提供的材料、设施,参照对第二类考评对象的要求执行。抽查考评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考评对象。(三)考评结果复核。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交复核申请;复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四)考评结果通报。考评结果由市政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上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抄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清远日报公示。五、考核评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一)关于考评指标没有对应工作内容的处理问题:考评对象因某项指标没有对应工作内容未能提供相应材料的,应当在报送的内部考核材料清单和自查评分表中说明,考评组实地考核时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比如某部门自查全年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考评组将通过查看全年发文情况等进行核实,一并查看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情形;自查无行政执法案件的,将通过查看信访案卷、征询行政复议机构(机关)和人民法院意见并结合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核实,一并查看是否同时存在行政执法不作为等情形;自查未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将通过查看信访案卷、征询人民法院意见等进行核实,一并查看是否同时存在未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情形。经核确无相应工作内容的,视为不存在问题,不作为未得分事由;经核发现存在相关工作内容的,以核实的结论为准。参照省的考评要求,对于必须由考评对象及其被抽查对象自行提供档案材料证明已开展相关工作的指标(如:《评分表》的第二部分指标、第三部分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不记录、不查处,存在行政执法不作为”指标,第五部分的“收到信访事项后,未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信访人”指标,等等),第二类考评对象,及第一类考评对象中的县级政府本部或其被抽查对象未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一律不得分(第二类考评对象,及第一类考评对象中的县级政府本部,如对《评分表》第一部分的第1项指标未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也不得分。)(二)关于自评未得分的填报和采纳问题:对自评未得分事项,考评组实地考核时,将结合《评分表》有关要求,分别作如下处理:1.县级政府自评未得分指标属政府考评指标的,考评组将在实地考核时进行核实,未得分事由成立的,采纳自评未得分;自评未得分指标属于县级政府部门抽查性指标的,将根据实际抽查情况进行评分,不采纳自评未得分;2.对于市政府部门自评未得分,考评组将在实地考核时进行核实,未得分事由成立的,采纳自评未得分;自评未得分指标属于抽查性指标的(比如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等),还将对有关文件、案卷进行抽查,发现其他未得分情况的,一并作为未得分事由进行评分。六、工作要求(一)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考评工作顺利实施。(二)各地、各部门自查自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填报《评分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自评分与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得分、社会评议得分差距过大的,将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和问责。(三)本方案未尽考评具体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通知。各地、各部门在考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市法制局,即市机关办公楼2号楼212室)联系,联系人:房梓华,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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