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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远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和责任等,并向社会公布。《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2013年6月起施行的省政府规章《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将“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界定并向社会公告”工作,纳入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之中。据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核准界定、公告行政执法职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经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2010〕23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的要求,也是2013年6月起施行的省政府规章《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明确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二、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和方式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的范围,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各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对外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其他对外具体行政行为等职权。凡具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上述具体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都应按上述上级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所依据的具体执法依据条款,进行详细梳理、审核,并将梳理、审核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所依据的具体执法依据条款、执法依据条文文本,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编办等相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还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核后,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告。三、组织实施和具体要求(一)市、县、区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同级监察、编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界定行政执法职权。市、县、区行政执法职权审核、界定结果经同级政府核准后,由同级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公告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布署落实其辖下镇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二)行政执法主体梳理、审核、呈报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的具体要求:1.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价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政府规章《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且一般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两种,其中: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制定并以“令”的形式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政府或省政府所在地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并以“令”的形式公布;规章的立法权限范围,应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行政执法主体梳理、审核、呈报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所依据的具体执法依据条款、执法依据条文文本时,均应符合上述法定要求。2.行政执法主体将梳理、审核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所依据的具体执法依据条款、执法依据条文文本呈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时,均应加盖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章、注明呈报日期。其中:所呈报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据,应按本通知附件(附后)格式要求填报、盖章,并附所填报表格的电子文本。3.行政执法主体应迅速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所依据的具体执法依据条款进行梳理、审核;并且,清远市直行政执法主体应在2013年9月5日前、县(市、区)直行政执法主体应在当地县级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呈报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所依据的具体执法依据条款、执法依据条文文本工作(清远市法制局联系人:房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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