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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启用系列“2号章”的通知(韶府〔2014〕43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政策文号:韶府〔2014〕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保障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行政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加快发展建设步伐,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韶关工业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韶府〔2014〕11号)、《关于莞韶园管委会管理权限及“2号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韶府纪要〔2014〕82号),经韶关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从2014年10月起,正式启用系列“2号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区域内原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5个市直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管理职能(具体审批事项及职能详见附件),授权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行使。同意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启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5个市直部门的“2号章”,由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根据委托授权,行使上述5个市直部门在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区域内行使的25项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职能。“2号章”与相对应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韶关市人民政府授权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代表韶关市人民政府严格管理和使用“2号章”。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使委托授权范围内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时使用“2号章”所产生的相应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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