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韶府〔2016〕34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5日
政策文号:韶府〔2016〕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粤府〔2015〕129号文件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基金统筹层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直、县(市、区)分别统筹,国家、省有规定或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二、关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参加市直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含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本统筹区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方式。三、关于个人缴费本息发放本通知实施当月起停止按原办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保业务。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应发放的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在退休前发放本人,其中市直及浈江区、武江区在2017年12月底前分期分批发放,其余县(市、区)自行确定本统筹区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的发放时间。四、关于参保资格和费用保障认定单位和人员的参保资格、经费来源渠道和财政负担比例,由县级以上编制、财政部门认定,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五、关于经办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一)中央、省属(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驻韶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二)市属单位[市属派驻县(市、区)单位除外]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市属派驻县(市、区)单位的参保地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期间的单位参保地保持一致。(三)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经办。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人社、财政、编办、地税等单位为成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七、其他事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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