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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韶府〔2012〕62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现将《韶关市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韶关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韶关市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我市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校车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识。其它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在正常营运中有学生搭乘的不视同为校车。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联席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并将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三、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校车管理措施,将校车服务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四、校车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当地教育、公安、交通、经信、质监、安监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五、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和卫生防疫工作,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把审核关;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该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校车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对校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定期予以通报;对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及时予以通报、警示。八、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九、校车申请使用许可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校车申请使用许可(应载明车主名称、车辆牌号、行驶路线、停靠站点、乘坐学生数、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情况);(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三)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四)校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五)有关的校车安全责任书、协议副本;(六)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属学校长期(或临时)租用的校车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所有人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人的;(二)变更校车行驶路线或停车地点的;(三)变更服务学校的。申请时应由学校出具书面说明,属上述(一)、(二)项变更事项的,由教育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变更手续。十一、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专用校车所有人应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和标志。十二、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承担运送学生工作的,应当及时申请取消校车使用许可,取消车身校车标识图案。十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驾照的年审,并建立通报制度。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学校使用、管理校车的情况以及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把好校车安全关。校车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应追究学校领导相关责任。十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保障校车安全运行。十五、拥有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校车所有人应当执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营要求。十六、校车必须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校车所有人应按车辆使用规程定期保养车辆,使车辆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安全要求,在车辆规定部位喷涂或者粘贴统一规定的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校车的门窗玻璃、座椅坐垫及安全设备必须配备齐全,每个座位均应设置安全带,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十七、校车应当严格按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载人,严禁超载。十八、校车运载学生前,学校应当指派专人查验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一)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二)驾驶人与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登记的驾驶人不符的;(三)驾驶人饮酒的;(四)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十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校车管理及校车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常识培训。各地教育部门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校车随车照管人员、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常识培训,随车照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做好校车行车安全工作;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会同学校规划学生集中上下学时的乘车地点,并做好标志。学校要指派专人维护学生乘车秩序,确保学生安全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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