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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韶府办〔2016〕82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政策文号:韶府办〔2016〕8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浈江区、武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政策,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留用地安置的具体要求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一)留用地安置比例。1.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含征收后安排作为该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和安置用地的面积)的10%安排。2.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含征收后安排作为该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和安置用地的面积)的12%安排。3.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含征收后安排作为该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和安置用地的面积)的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用地范围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分摊用地。其中规划许可范围以内的土地办理土地证,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分摊用地不办理土地证。(二)留用地中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分摊方式。1.留用地临道路或其他公共配套用地的,须分摊道路或其他公共配套用地。临道路的分摊至道路中线;道路中线与地块垂直距离超过20米的,按20米计算。临公共配套用地的,由留用地边界垂直距离计算,分摊20米。2.留用地不临道路或其他公共配套用地的,不分摊用地。(三)留用地选址方式。留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可选择以下方式确定:1.就近选址。留用地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除外)。2.异地选址。根据规划要求,留用地可打破乡(镇)、村的界限,由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相对集中使用,用于工业、商贸等园区建设。鼓励统筹集中留用地,浈江区、武江区应在城市规划区及工业园区内规划出一定范围的土地,用于集中安排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积极引导项目集中开发建设。(四)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留用地取得成本执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五)留用地指标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以村为单位的留用地指标台账管理系统,实现留用地指标的核定、调剂、兑现、注销动态管理。(六)留用地办理程序。1.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按征收面积的10%或12%核定留用地面积。2.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对留用地进行初步选址,共同商定,再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3.市国土资源局将留用地面积、选址及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二、加强留用地报批规范管理(一)完善留用地报批方式。依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实施方案的,留用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或通过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同步兑现。(二)规范留用地报批材料。留用地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的,应当提供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的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当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留用地安置方案的书面证明。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用地批复及当时地级以上市、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地级以上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等。三、有序推进留用地开发建设(一)规范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留用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二)鼓励留用地开发建设为经营性物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三)集体留用地不得用于住宅类商品房开发,禁止将留用地分配到户。(四)留用地的处置应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获得长久收益为主,限制转让,严禁土地闲置。四、妥善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一)2009年6月9日《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发布前所签订的征地协议,已核发留用地或在征地协议明确了留用地的(协议中明确须留用地又未明确比例的,按本意见比例执行),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办理留用地建设用地手续,该留用地取得成本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二)2009年6月9日《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发布后所签订的征地协议未明确留用地及分配比例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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