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审批职权的通知(韶府发函〔2023〕20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政策文号:韶府发函〔2023〕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9号)精神,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效率,现将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审批职权调整由各县(市、区)实施。市自然资源局要制定印发调整实施方案,开展承接业务培训,做好工作衔接落实,要通过备案抽查、年度评估等方式,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指导、检查和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建立健全审批会审等相关配套制度,注重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确保调整实施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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