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韶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韶府〔2018〕31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5日
政策文号:韶府〔2018〕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8〕24号)要求,为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089元/月调整为1269元/月。二、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韶关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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