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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韶关市2018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月人均护理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8〕64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了我市2018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月人均护理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韶关市2018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月人均护理标准》(详见附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在完成标准上调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县(市、区)标准上调完成前执行市护理标准。二、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有关要求,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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