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韶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韶府〔2013〕17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8日 政策文号:韶府〔2013〕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3〕11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美好幸福韶关,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680元/月调整为808元/月。二、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按上述标准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韶关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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