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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韶府办〔2017〕47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的函》(粤机编办发〔2017〕30号),设立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新建燃气企业审批。2.取消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聘用备案。3.取消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调动及资格变更审批。4.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5.取消异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6.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7.取消白蚁防治机构备案。8.取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备案。9.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许可。10.取消外地园林企业备案。11.取消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瓶装燃气)。12.取消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指导工作。13.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14.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事项。(二)转移的职责。1.将审图、勘察、设计专用章备案移交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2.将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变更审批和证书补办审批移交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3.将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移交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4.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事项。(三)下放的职责。1.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给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政府。2.将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下放给曲江区政府。3.将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下放给浈江区、武江区政府。4.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下放给浈江区、武江区政府。5.将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下放给浈江区、武江区政府。6.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下放给各县(市、区)政府。7.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下放给浈江区、武江区政府。8.将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下放给浈江区、武江区政府。9.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下放给浈江区、武江区政府。10.将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下放给浈江区、武江区政府。11.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征收下放给浈江区、武江区政府。12.将辖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下放给浈江区、武江区政府。13.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下放给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实施范围包括:由区立项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14.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事项。(四)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职责。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2.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核发。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4.省管建筑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健康发展。2.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公共服务能力和管理效能。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和棚户区、危旧公房改造管理工作。(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促进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利用,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五)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七)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制度,监督燃气企业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八)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指导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批工作;负责城市公园的管理。(九)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组织市辖区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建材产品准入使用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指导监督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十一)承担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十二)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参与编制园林绿化规划,参与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审核及竣工验收,参与“园林式”单位的评审。(十三)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市区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公用路灯、公共灯饰,以及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十四)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十五)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技术攻关,负责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十六)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十七)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信访、督办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二)工委办公室(人事科)。承担工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群团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负责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行业职称改革及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三)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科(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和棚户区、危旧公房改造的管理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五)住房发展与房地产业管理科。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利用;指导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等行业,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六)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科。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七)建筑业管理科。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查设计业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筑业、勘查设计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组织市辖区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以及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市渣土联合整治管理工作。(八)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九)村镇建设科。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污水处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十)科技信息科(安全生产科)。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路灯、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的管理;组织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负责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突发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十一)市政园林科。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二次供水等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廊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承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审核及竣工验收,参与“园林式”单位的评审等工作;负责市属城市公园管理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燃气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监督燃气企业规范管理。(十二)市容环卫科。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各项目的工作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区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十三)综合计划统计科。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政策研究和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本系统调研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有关数据综合、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十四)城市管理考评科。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市各有关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定期通报城市管理工作考评结果,提出奖励处罚和责任追究建议;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四、人员编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五、其他事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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