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韶府办〔2013〕211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3日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5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13〕72号)精神,设立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将药品经营(零售)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2.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二)下放的职责。1.将食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的职责下放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三)划转的职责。1.将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将市质监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4.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四)增加的职责。1.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2.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3.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4.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7.出具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8.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职责。9.保健食品经营许可。10.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五)加强的职责。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乡镇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3.稳步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执行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有关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和监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四)组织并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稽查制度的实施;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的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九)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督办、综合调研、政务公开、统计管理、后勤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审计、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协调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发证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三)综合协调科(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县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审核;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强制检验工作。(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六)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核及监督管理;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工作。(七)药品安全监管科。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落实药物滥用的监测制度,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八)药品流通监管科。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测药品广告;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九)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承担有关医疗器械注册、经营许可审核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测医疗器械广告。(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保健食品经营(批发)许可的审核及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监测保健食品广告。(十一)监察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指导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工作;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等工作。(十二)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县级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承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四、人员编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2名。其中:局长(市食安办主任)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1名兼任市食安办副主任),稽查局局长(由副处级干部担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稽查局副局长2名)。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五、其他事项(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挂韶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二)与市农业局、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和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局、林业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三)与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食品摊贩的监督执法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四)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五)与市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六)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七)与市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八)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九)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十)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及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和资源整合,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涉及相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