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17〕42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政策文号:韶府〔2017〕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韶关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2日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我市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一)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标准的50%(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全市土地等级划分为五级。税额标准分三年调整到位,2017年降幅为20%,2018年降幅与2017年持平,2019年底按标准调整到位。到2019年底,全市平均降幅约为5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调整园区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园区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充分发挥税务部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信息系统的数据管控作用,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政策,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15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75%、50%的财政扶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三)对经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的帮扶共建园区、产业园区范围内重点项目且适当提高投资强度、产出值、税收贡献等准入条件的工业用地,继续实行50年出让;对非入园的、及其他非重点工业项目试行弹性出让,出让年限在20年至50年之间按实际项目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莞韶园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四)积极探索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后实施。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实行0.48%、0.64%、0.8%三档费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五)结合基金结余情况,研究进一步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管理办法,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每两年浮动一次,实现2016—2018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四、降低企业生产用能成本(七)取消韶关市区供水价格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执行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取消韶关市区供水价格中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上溯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管理局)(八)降低工商业用户生产用电成本。执行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上溯自2017年1月1日起,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2.33分/千瓦时。上溯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1.40分/千瓦时。上溯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随电价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8分/千瓦时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21分/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韶关供电局、市经信局)(九)降低油气使用成本。按照省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在我市“西气东送”管网接通后,根据气源价格变化情况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制定财政补贴政策,按照实际减少煤炭使用量或节能量对进行“煤改气”的企业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十)支持应收账款融资。推动落实人行广州分行、省经信委等七部门转发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广州银发〔2017〕180号)。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开展系统对接,提高融资效率。引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推进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大力推广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有效盘活中小企业动产、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十一)支持中小微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添置设备,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企业在升级改造、设备购置中的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十二)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机制。优化激励考核指标,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获得大额财政性存款及政府投资项目贷款挂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韶关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十三)落实企业上市融资补贴政策。企业在深、沪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韶关辖区内的,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企业300万元的资金扶持;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给予企业200万元的资金扶持;融资额在1亿元以下,给予企业100万元的资金扶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韶关辖区内的,融资额2亿元以下(含2亿元),给予企业20万元的资金扶持;融资额超过2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扶持资金1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挂牌后成功融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韶关辖区内的,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鼓励各县(市、区)安排配套资金,对辖区内上市融资企业进行奖励,形成市、县两级政策叠加,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十四)推动我市融资担保机构与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合作,推进省融资再担保公司以出资控股或参股形式支持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扩大我市金融供给,提高我市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莞韶园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十五)制定出台《韶关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将投资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四分之一以上,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由120多项优化整合为80项左右。〔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管理局、市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十六)建立适用我市现状“承诺许可”、“容承受理”报建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十七)对不存在开工违约、闲置问题(非企业原因除外)的制造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宗地分割或分割转让的,经规划、产业论证分割或分割转让有利于提升项目用地使用效率(分割或分割转让后涉及调整产业、行业的,需进行产业、行业准入条件审核),并按照原宗地约定的规划条件(容积率除外)与投资要求核定分割范围及分割后各地块的指标的,可以按程序办理分割或分割转让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莞韶园管委会、市地税局)(十八)对不存在开工违约、闲置问题(非企业原因除外)的制造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宗地合并的,可以按程序合并登记手续;涉及调整产业、行业的,需进行产业、行业准入条件审核并按要求核定投资要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莞韶园管委会)(十九)在符合规划(含经批准调整后的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使用权人申请在其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对涉及的土地价款差额予以免收。(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莞韶园管委会、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管委会)(二十)建立工业用地、物业托管机制。已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因自身能力不足、投资意愿或投资计划调整等原因,提出土地托管的,由园区管委会(或下属企业)与企业签订托管协议,由园区管委会实行集中土地托管,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盘活所获得收益按托管协议与托管企业进行合理分成。〔责任单位:莞韶园管委会、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管委会、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二十一)支持制造业用地流转。对使用权人不存在违约、闲置问题(非企业原因除外)且避免税收流失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将用地变更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或申请使用权人名称变更。〔责任单位:莞韶园管委会、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二十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国家和省的清理规范情况,结合韶关实际,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出台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清单。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制度,今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七、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二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制造业发展,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扶持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或以省专项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二十四)对经省认定进行重点支持和培育的万亿级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项目,市本级财政根据省的扶持额度给予配套支持;对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扩产增效、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二十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共享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补,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二十六)对实施到位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可在项目用地范围外、工业园区范围内,且符合城市规划(规划性质为商住用地)的地块,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的10%供地,用于配建人才住房。〔责任单位:莞韶园管委会、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二十七)全市用地指标安排优先向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倾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管委会)(二十八)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的支持力度,按园区功能定位,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0亿元以上,生产设备投资5亿元以上,且效益良好的重大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建成达产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设备购置部分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莞韶园管委会、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指挥部、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八、扶持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二十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的质量和效益,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制定出台《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对企业获得省科技厅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市财政予以1万元/件的一次性奖补;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对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补助。每个年度内每家高新技术企业贴息补助的额度不超过其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三十)支持企业创新平台的建设推动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制定出台《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对依托企业组建并获得科技部门批准的各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财政分别按市级、省级、国家级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补;对依托企业建设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三十一)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四上”企业实施奖励,其中,工业、资质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5万元/家,住宿餐饮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3万元/家。各县(市、区)政府给予配套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三年按照其当年度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的50%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如企业三年内下规则需退还其所获得的资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管理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十二)实施企业“倍增计划”,着力推进产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对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超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在未来3年内企业承诺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由各县(市、区)、园区每年度按企业税收增量本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购买管理提升服务、加大研发投入或贷款贴息等。第三年度末,对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由市财政按照企业三年税收增量市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补。鼓励园区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发展效益奖和新上规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莞韶园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一步梳理、汇编现行涉企扶持政策,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明确流程,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6月、12月底前报送至市经信局汇总,由市经信局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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