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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2017)的通知(韶府办〔2017〕22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2017)》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2017)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公布如下:一、一般民用建筑类(一)无电梯类建筑:1250元/平方米;(二)有电梯类建筑:1250元/平方米(≤6层住宅楼);1500元/平方米(<18层非住宅类建筑、>6层且<18层住宅楼);1800元/平方米(≥18层且<25层);2100元/平方米(≥25层);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另行核算。二、工业厂房、仓储建筑类钢结构类建筑:100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及非钢结构类建筑:1250元/平方米。三、附则说明(一)工业厂房、仓储类建筑为工业、仓储类用地上所建设的工业厂房、仓储建筑,不包括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仓库类建筑。(二)建筑层数是指±0.000以上部分的自然层数,复式建筑应按实际层数核算。(三)当不同层数建筑的裙楼是连体且无明显分界线(如伸缩缝等)的,则裙楼及其以上部分均按该裙楼上部对应最高层数建筑缴费标准征收。(四)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按其对应上部最高层数建筑缴费标准征收;单独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按一般民用建筑类中的无电梯类建筑缴费标准征收。(五)在设计方案中有电梯井的,无论是否安装电梯,均按有电梯建筑类缴费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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