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取缔炮筒生产企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1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11〕5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我市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已于2006年全部退出市场,但在近年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茂港区羊角镇、信宜市东镇镇等地仍有部分作坊继续生产用于制作爆竹的炮筒,而且生产规模有扩大之势,甚至出现个别厂家领取营业执照生产的情况,给安全监管带来难度,并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加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炮筒是用于生产爆竹的原材料,生产炮筒是生产爆竹的组成部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和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茂府通〔2007〕3号)有关规定,炮筒属于烟花爆竹范畴,在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市场后,炮筒生产企业也应全面退出市场。对此,各级政府要有清醒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内生产炮筒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对违法生产炮筒企业坚决予以取缔。二、鉴于茂港区和信宜市目前仍有企业继续生产炮筒,特别是茂港区羊角镇生产炮筒企业较多,茂港区政府、信宜市政府要迅速作出清理取缔炮筒生产的工作方案,并于8月18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8月25日前全面清理完毕。三、市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地清理炮筒生产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发现对打击非法生产爆竹、清理取缔炮筒不力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由此造成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四、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排查和清理炮筒生产情况于8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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