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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医疗保障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医疗保障局、梅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市医保缴费水平、财政投入水平及基金运行等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提高我市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10万元提高至11万元;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至30万元。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8000元降为7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6万元提高至20万元,报销比例仍为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仍按原待遇标准执行。三、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定额补助项目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生育医疗费,顺产补助从1000元提高至1300元,剖宫产补助从1300元提高至1500元。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未作调整的待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梅州市医疗保障局梅州市财政局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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