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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局关于梅州市煤炭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07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05〕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市经贸局关于《梅州市煤炭供应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原梅市府办〔2004〕35号《转发市经贸局关于梅州市煤炭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作废。请密切关注煤炭市场供需信息,并结合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确保我市煤炭市场供需稳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梅州市煤炭供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九月六日梅州市煤炭供应应急预案为确保我市煤炭市场供应稳定,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正常运行,按照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炭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经贸运行〔2004〕2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组织保障成立梅州市煤炭供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市经贸局为组长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委宣传部、梅县发电厂、梅县荷树园电厂、广电集团梅州供电局、市塔牌集团公司、蕉岭油坑集团、梅州火车站、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梅州航运公司。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各一名分管领导和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应急的联络、协调、组织和实施工作。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及各自的职能分工,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成员单位领导人、联络员的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员,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工作。二、预警制度市经贸局、各县(市、区)应急负责部门必须做好市场供求、库存和价格等信息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视为预警信号发出,市经贸局、各县(市、区)应急负责部门等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报告:(一)省统调火力发电厂、建材行业等重点耗能企业煤炭实物库存低于10天警戒线以下;(二)全市煤炭市场供求出现异常波动持续2天;(三)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可能造成市场供求重大波动。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有关部门的预警报告,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应急负责部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每天向市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据此研究并决定局部地区是否进入煤炭供应紧急状态,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全市进入煤炭供应紧急状态,以及制定紧急状态下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一旦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应急机制即行启动,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应急负责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及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当异常因素消除后,即宣布解除紧急状态。三、保障措施紧急状态下,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必须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协助各重点耗能单位恢复正常库存和均衡供应;市内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设备维护、加强安全生产、保证正常生产能力,并保证产品优先安排梅州市场。(一)煤炭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组织生产,并保证产品优先安排供应市场。(二)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时将煤炭紧缺情况向省有关部门反映,争取省在资源调配方面给予支持。(三)及时做好资金、运输等工作的落实,组织外省煤炭,缓解供应紧张时期的需求压力。(四)煤炭经营及重点耗煤企业立即与各煤矿联系,必要时适当提高煤炭采购价格,确保煤炭供应的稳定。(五)各重点耗煤企业做好运输计划,加大提运力度,并加强沟通,必要时互相调配库存煤炭,防止断煤。(六)公路、铁路、航运、港口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合理调度,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优先安排电力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居民用煤的运输和装卸作业。(七)市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采用紧急调度令解决资源调配、运输调度、港口装卸等紧急问题,各有关单位要服从调度。四、市场监管进入紧急状态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物价部门应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煤炭市场及运输价格动态;积极受理煤炭及运输价格投诉,及时查处举报案件;依法查处煤炭经营及运输中哄抬价格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发现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报告。五、宣传报导在紧急状态下,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加强对相关宣传报道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统一宣传口径,确保宣传报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各新闻媒体对相关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的报道,必须事先征得市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同意。必要时由市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拟定新闻通稿报市领导审定后由宣传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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