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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3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09〕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根据上级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要求2009年在全国10%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精神,以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使农村老年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和百姓能接受、财政能承受”的基本原则,在平远县、梅县实施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9月在我市各县(市、区)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末参保人数达30万人,2010年参保人数达应参保人数的60%,2011年参保人数达应参保人数的90%,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二、主要内容(一)对象范围。年满16周岁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具有梅州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制度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三)费用筹措机制。采用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1.个人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00%—300%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现缴费的月标准在25—75元之间,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中。2.政府补贴标准:市县两级政府各按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进行补贴。现补贴标准为市县两级政府每人每月各4元。政府补贴形成统筹基金。其中,市县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今后视统筹基金状况和中央、省转移支付情况适时调整。(四)享受待遇的条件。1.年满60周岁;2.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15年)以上。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允许一次性趸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五)待遇结构及水平。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转移支付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构成,中央、省转移支付待省出台具体办法后实施;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申领养老金时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5%。从第16年起每缴费满一年增发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0.5%的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今后视中央、省转移支付数额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六)政府及部门的责任。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和具体业务经办。3.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居)居民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4.农村养老保险费和养老金由社保部门直接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代收代发。三、工作步骤推进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全面摸清全市农民的基本情况,广泛听取农民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及建议,认真做好测算,为科学合理制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供决策参考。(二)制度制订阶段(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在分析调查的基础上,以省指导意见为框架,围绕“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和“百姓能接受、财政能承受”的基本原则,制订《梅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三)启动准备阶段(2009年8月16日至8月31日)。1.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各级劳动保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梅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结合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规程,制定相关业务制度和经办流程。2.构建征缴服务网络。一是充分调动镇、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的宣传及参保动员工作;二是利用邮政储蓄网点分布到镇的优势,做好老百姓参保缴费的经办准备。3.开展业务培训。对市、县社保部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镇、村干部,镇、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进行相应的政策及业务培训,培养一批骨干力量。4.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进行广泛宣传,印发各种宣传资料、悬挂横幅标语和入户讲解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启动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四)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9月上旬)。在总结平远县、梅县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9月上旬全市全面启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四、组织领导及相关保障(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生活、增进百姓福祉的基本要求,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是扩大内需加快发展的战略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与时俱进,统一思想,充分认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重要意义,要切实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列入当前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目标,着力推进。(二)加强保障,落实责任。1.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明确部门职责,合力推进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保障民生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3.加强农保经办机构建设。⑴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求,在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增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⑵加强镇级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管理。镇级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起到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重要位置。而目前各县(市、区)镇级劳动保障事务所普遍存在有牌子,无固定专用的工作场所,有编制,无固定工作人员,有工作任务,无相应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镇级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管理,妥善解决存在问题,对农保工作的开展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镇级党政要统筹安排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农保工作,确保市、县、镇三级劳动保障机构联络畅通,机制到位,工作落实。⑶安排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4.建立健全工作机制。⑴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市人民政府将与各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也应将参保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责任范围。⑵建立协调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⑶建立督查机制。市政府将定期督查、通报各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展和参保覆盖情况,确保顺利推进农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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