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茂名市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2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09〕5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茂名市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市农业局联系。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十二日茂名市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4〕19号),市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茂发〔2008〕7号)等有关要求,大力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二)建设目标:1、从2009年起,用5年时间,制定具有茂名特色的蔬菜、水果、粮食、水产养殖、禽畜养殖等农产品地方农业标准20个,每年制定4个。形成以国家标准、省级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2、2009年起连续5年,建设40个与主要农业标准和地方特色相对应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通过示范带动,使示范区产值比示范前年增长10%以上,辐射带动农户200户,示范农户人均年增收10%;示范区土壤、水质、大气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并通过国家无害基地(产品)认证。当地和周边地区干部群众对农业标准化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使本区域(县或镇)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30%以上实施标准化管理。3、2009年起,用5年时间,完善市、县、生产基地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提高检测能力,实施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测,确保农产品农药、兽药、渔药残留合格率达到95%以上,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力争到2013年前,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通过省级计量认证。二、实施步骤与方法项目建设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举办培训班、印发资料、拍摄电视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做好农业标准化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户广泛宣传农业标准化建设的目的、意义和技术标准,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二)项目实施。主要任务是:1、制定标准。每年立项制定4个标准,选择条件好、技术过硬的单位承担制定市级农业标准。承担单位要在3年内完成标准的试验、起草、送审等工作。(1)申报条件。参加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有代表性,可以由一家单位承担,也可以由几家单位协作完成,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分工要明确。标准起草组人员要设首席专家,首席专家要求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并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起草组成员应当具备代表性,广泛吸收科研、生产、检测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2)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茂名市农业标准制定项目申请书》,按行业分类,送县(市、区)农业、水果、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相应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水果、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市农业局组织农业标准化建设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批准立项。2、建立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每年立项建设8个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大力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农户”的示范模式。示范区建设期为3年。(1)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示范区建设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市农业龙头企业、菜篮子基地相结合,与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基地建设相结合。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和边界,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场、所、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且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好。要求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种植业要求连片面积200亩以上,养殖业要求年饲养牲畜5000头、家禽20000羽以上,渔业养殖水体150亩以上。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示范区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的农业技术管理和推广力量,有专门机构和3名以上农业或农业推广技术人员。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实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2)示范区审批程序。由示范区承担单位提出建设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茂名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任务书》,按行业分类,送县(市、区)农业、水果、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评核意见后,由相应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水果、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市农业局组织农业标准化建设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批准实施。示范区一经确定,示范区承担单位应向市农业局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和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3、完善检测体系建设。配套完善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重点建设县级检测机构,提高县级检测能力。每个县级检测机构一次性补贴一定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每年补贴3~4个检测机构,5年完成县级检测机构建设;鼓励大型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检测站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每个站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年奖励2~3个生产基地检测站。争取用5年时间完善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1)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条件。有编制、有人员、有实验室、有连续3年开展检测业务记录。新建生产基地检测站必须由生产企业承担建设。(2)审批程序。承担单位提出建设申请报告,并填写《茂名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书》,按行业分类,送县(市、区)农业、水果、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相应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水果、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市农业局组织农业标准化项目建设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项目建设一经确定,承担单位应向市农业局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建设内容、任务、目标年度安排和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农业、畜牧、渔业市级检测机构,每月开展一次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抽检,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依法查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产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同时每月对外公布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满足广大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凡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市级3个检测机构,农业、畜牧、渔业各1个),每年补助一定的例行监测费。(1)项目建设申报条件。承担全市抽检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计量认证资质。县级检测机构必须有编制、有人员、有实验室、有连续3年开展检测业务记录。(2)项目审批程序。由承担单位提出建设申请报告,并填写《茂名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项目任务书》,市直单位按行业分类,由市农业、水果、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农业局,县(市、区)的送当地农业、水果、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水果、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送市农业局,最后由市农业局组织农业标准化项目建设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项目建设一经确定,承担单位应向市农业局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建设内容、任务、目标年度安排和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5、加强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队伍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人员。每年安排培训经费5万元,分期分批举办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班,每年培训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人员300人次。(三)项目监督管理。主要任务是:1、加大项目管理力度。开展检查、指导、督导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管理,全面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项目示范现带动作用。2、大力推进农产品名牌战略。对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创建名牌进行有针对的扶持。支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逐步引导企业开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争取用3~5年时间创建一批按标准组织生产、在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名牌产品,使示范区起到“带动一方群众,催生一个名牌”的功能。3、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力度。检查督促各地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项目验收。主要任务是:1、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专家对送审的农业标准进行评审,对审定通过的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程序办理备案、发布。2、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质监、水果、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市级农业标准化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由市农业局组织制定。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农业局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二)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确保投入到位。坚持行政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农业生产者等多渠道的投资格局,对社会多方参与投资的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从2009至2013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100万元,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每年列出详细预算清单,经市农业标准化项目建设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酌情安排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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