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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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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6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茂名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与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联系。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茂名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对电力的需求,解决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征地拆迁、变电站选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等问题,为电网建设提供便利的直通车服务,保证电力稳定供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全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茂名市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且电网建设项目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更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强电网建设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及时地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第二条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一)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电网建设情况,分管领导亲自抓,解决重要问题,支持电网建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农关系协调、维护施工秩序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市区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及群众违法用地处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二)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茂名供电局局长任副组长,经贸、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保、水务、林业、消防、供电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加快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协调电网建设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局和茂名供电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加快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三)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将全市的电网建设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由市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县(市、区)的电网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直接与配电网投资、高压线路电缆化改造、供电指标及用电增容报装的安排相挂钩。对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变电站站址或者线路塔基不能按时交付施工等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耽误电网工程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由相关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并暂不安排电源项目建设。(四)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各部门自收到受理申请起,须在行政许可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依法须附加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相关部门应联动审批,同时进行,切实提高行政效率。(五)电网建设项目在各个行政审批的环节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关审批部门收到电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属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其行政许可规定期限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强化电网规划管理(一)供电部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匹配的电网发展规划上报市政府和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滚动修改的规划也报市政府和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备案。市城乡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在修编有关规划时,要分别将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电网发展预留建设用地。(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审定工作。供电部门必须提前1年将需要建设的电网工程的选址选线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和县(市、区)政府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的1个月内回复书面意见。回复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或者提出建议修改的方案,不能只提原则性要求。涉及跨区的电力线路径,若县(市、区)之间无法统一意见,由市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三)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市城乡规划局和县(市、区)政府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项目核准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因特殊原因,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提出要求修改的,经市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可以进行修改。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部门双方协商解决。第四条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时限(一)电网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意见书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属该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需要项目所在各县(市、区)政府(或其规划部门)审批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必备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协调办结。(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的,必备资料齐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属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的,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必备资料齐备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须在2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属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的,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必备资料齐备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用地预审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政府以及镇政府要按上级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规划调整的相关报件,县(市、区)政府负责在必备资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完成必备资料收集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三)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评估及压矿查询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在8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四)电网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由市环保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属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市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属市环保局权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五)电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审批由市水务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属上级水务部门权限的,市水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属市水务局权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六)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初审意见由市发改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属上级发改部门权限的,市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核准意见;属市发改局权限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五条加快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一)电网建设需要征地的,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20个工作日完成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手续,供电部门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配合。(二)对不需要新征地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完毕用地手续。(三)在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在国土部门出具“用地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中”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市城乡规划局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第六条规范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一)市国土资源局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我市各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制订适合三年的《茂名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二)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供电部门配合。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10%提取,从电网工程建设费用中支付,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三)供电部门提供电网建设项目的变电站站址征地图、线路路径图,杆塔位置图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办理征地手续的项目,县(市、区)、镇政府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工作。对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经省政府批准,供电部门签署征地委托书后,县(市、区)、镇政府在90个工作日内落实建设用地。(四)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执行,补偿标准执行《茂名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标准范围的费用,经过市领导小组同意,由有关部门监督,供电部门直接支付给受补偿人解决。第七条加快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开工审批(一)在供电部门签订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城乡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手续不全造成施工报建审批延迟的,供电部门应在3个月内补办完成手续。(二)工程设计消防审查由市消防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对市政府列入重点项目的电网建设项目,供电部门完成招标手续,资料齐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办理建筑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具体每个审批事项的时限按该局公布承诺时限执行。第八条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一)供电部门要每月底定期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在建电网项目实施进度和存在问题的简报,便于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二)对于市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而未能按时解决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向领导小组如实说明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第九条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建设宣传工作(一)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县、镇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政企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电力系统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有关规定,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组建必要的巡防队伍,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二)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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