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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3日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遗体:(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姓名、身份清楚,但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第三条公安部门自向殡仪馆移交遗体之日起30日内核查无人认领遗体的身份,建立无人认领遗体DNA检测报告和相片档案,并根据《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要求,及时出具《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医疗卫生机构自向殡仪馆移交遗体之日起15日内提供其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相关资料。第四条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接运遗体。对特殊情形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的,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行出具《遗体交接登记表》,殡仪馆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对无《死亡证》或《遗体交接登记表》的遗体,殡仪馆不予接运。第五条《死亡证》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死亡原因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第六条以下情形,若确实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的,可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一)死者属非正常死亡的;(二)死者属正常死亡,但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或姓名、身份清楚,但无法联系到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三)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死者是否属正常死亡的。前款死亡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外的,由公安机关出具《遗体交接登记表》并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遗体交接登记表》;其中,属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体交接登记表》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并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属第(二)和(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体交接登记表》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必须自遗体接运后24小时内开具《死亡证》,并送达殡仪馆。第七条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其他场所。涉及医疗事故的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处理的,经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因调查取证需要保留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在《死亡证》或《遗体交接登记表》上注明调查取证所需的防腐期,防腐期不超过60日。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留存的,公安机关应在防腐期届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明确具体延长期限,累计防腐保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姓名、身份清楚,但在防腐期届满后仍无人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一)交通事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在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书面通知死者近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没有近亲属、近亲属不明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通知后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处理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遗体接运起90日内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并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遗体处理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送殡仪馆及时处理。(二)其他非正常死亡的,对已查明死者身份、判明死因和案(事)件性质、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通知死者近亲属认领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认领的,由办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自遗体接运起90日内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并办理遗体火化手续。(三)正常死亡的,由殡仪馆向其近亲属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进行催办,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发函至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予以协助;无法联系其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由殡仪馆在《江门日报》等市级以上媒体、本级民政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和殡仪馆公告栏对外发出催办火化手续公告。自其近亲属收到《催告履行通知书》满60日,或公告满60日,仍未有近亲属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遗体火化申请,经批准和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后,方可办理遗体火化。第九条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其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近亲属认领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近亲属认领。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一)经公告或调查,死者姓名身份已确定,且遗体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二)确实无法查明姓名、身份,属正常死亡且死亡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经公安机关出具注明身份调查内容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由殡仪馆参照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处理;其他情形遗体,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自遗体接运后90日内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并办理遗体火化手续。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催办火化手续信息,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一)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二)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涉及重大传染疫情需紧急隔离并作遗体火化处理的;(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处理的。第十二条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不少于三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通过统一撒散、树(花)葬或海葬等生态环保方式处理。其中在蓬江区、江海区行政区域收殓的遗体,其火化后的骨灰,由江门市殡仪馆保存,保存费用由收殓遗体所在地民政部门支付,保留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收殓遗体所在地民政部门书面委托江门市殡仪馆通过生态环保方式处理。第十三条无人认领遗体属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的,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无人认领遗体属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按广东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第十六条涉外国人、涉台港澳侨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外事、侨务、台港澳办、民政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第十七条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根据遗体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预算执行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当地殡仪馆承接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处理。非正常死亡的遗体,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死亡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的处理费用,由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再由公安机关将资金按季度拨付给当地殡仪馆,其中蓬江、江海两区公安机关将资金按季度拨付给江门市殡仪馆。除前款和涉及医疗纠纷情形以外的其他无人认领遗体,自骨灰保留期满并完成生态环保方式处理后,相关处理费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再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资金按年度拨付给当地殡仪馆。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殡仪馆、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档案,保存遗体DNA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及证据,并定期移交档案馆管理。第十九条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外事、侨务、台港澳办、民族宗教、殡仪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是指:(一)正常死亡是指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导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因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受到外部作用而导致死亡的情形。(二)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均为自然日。第二十一条办法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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