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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关闭矿井监控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铁腕整治煤矿安全的重大工作部署,采取强有力的手段炸封关闭了一大批无证非法、证照不齐、“一证多井”中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为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偷挖偷采现象,切实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范围 (一)2005年8月9日开展煤矿停产整治工作以来市政府公布关闭的无证非法、证照不齐、“一证多井”中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等关闭煤矿矿井。 (二)2005年8月9日前因各种原因关闭的煤矿矿井,也应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纳入监控范围。 (三)非法新开的煤矿矿点。 二、监控内容 (一)是否有人擅自启封井口进行采矿、拆除设备或用于其它目的。 (二)是否出现自然塌陷而裸露井口现象。 (三)是否新开井口非法采煤。 三、监控主体 (一)县级人民政府是关闭矿井监控的领导组织者,全面负责对辖区内关闭矿井监控的协调、组织领导工作。 (二)县级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是对关闭矿井监控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关闭矿井监控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镇政府是关闭矿井监控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承担对关闭矿井的巡查监控工作。 四、监控方法 (一)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1、巡查主体: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所有关闭矿点实行定期巡查。 2、巡查周期:2005年底前每周巡查二次;2006年每月巡查一次;从2007年开始每季度巡查一次。 3、巡查方法: (1)每次巡查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镇干部不得少于2人)。 (2)每次巡查必须到达每个关闭井口现场。 (3)每次巡查都必须做好记录,巡查人员必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字(见附件一)。 (4)巡查记录一井一份,定期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归档。 (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检查主体: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关闭矿井进行检查。 2、检查周期:2005年每旬检查一次;2006年每季度检查一次;从2007年开始每半年检查一次。 3、检查方法: (1)各县(市、区)要将所辖区的每个关闭井口分别建立档案。 (2)每次检查必须到达每个关闭井口现场。 (3)每次检查人数不得少于3人。 (4)每次检查都必须做好记录,检查人员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见附件二)。 (5)检查记录一井一份,与定期上报的镇政府的巡查记录一并归入各关闭井口档案。 (三)建立定期抽查制度。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安监、经贸、工商、公安、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市、区)的巡查监控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关闭井口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的工作周期,2006年底前每半年一次,2007年开始每年一次。 五、监控责任 (一)凡不按本规定组织、实施或参与巡查、检查或抽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凡出现自然塌陷裸露井口而未及时封堵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1、查实一宗,给予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记过处分。 2、在一个月内查实两宗或两宗以上,给予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3、由此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给予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降职、撤职或开除处分。同时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行政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 (三)凡发生关闭矿井擅自启封或新开井口非法采煤等行为而未能及时制止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1、查实一宗,给予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在一个月内查实两宗或两宗以上,给予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发生因关闭矿井擅自启封或新开井口非法采煤等行为未能及时制止而发生人员伤亡的,给予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本规定的处理原则予以规定。 六、举报制度 (一)市政府设立关闭矿井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分别如下:2191331(市国土资源局);2240758(市经贸局);2270193(24小时)、2250817(上班时间)(市安监局);12315(市工商局);2259323(市公安局);95598(梅州供电局)。 (二)凡举报关闭矿井启封、出现自然塌陷裸露井口而未及时封堵或新开井口非法采煤等情况,经查情况属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对举报人给予奖励2000至5000元。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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