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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梅州市2005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02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函〔2005〕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5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梅州市2005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330元调整为每月410元; 二、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日工资不能低于19.6元,每小时工资不能低于2.45元; 三、这次调整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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