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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梅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作了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梅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总原则: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畜牧局、各县(市、区)畜牧(农业)局要做好突发疫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储备充足的疫苗、消毒剂、防护服及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根据需要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要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和预警预报。同时,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含同级,下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3、鸡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禽流感血清学或者病原学阳性,且能排除鸡新城疫的;其他家禽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原则上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如下: 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4、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三、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1)召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 (l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它有关部门 财政、计划、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交通运输、监察、卫生、宣传、科技、工商、信息产业、邮政、军队和武警部队等单位和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协调和监督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紧急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计划及落实,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出和传入,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禽类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疫区内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测,公路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紧急疫情信息的传递,把握正确的宣传,防疫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 四、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县(市、区),县(市、区)畜牧(农业)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畜牧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职责和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有效地进行疫情处置,控制和扑灭疫情。根据不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做出不同的应急反应。 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严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向全国发布红色预警。 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家禽及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并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的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和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2、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向全国发布橙色预警。 疫情发生县(市、区)要立即启动Ⅳ级疫情应急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参照发生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市、区)要立即启动Ⅳ疫情应急措施,市畜牧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和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4、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同时报请县(市、区)畜牧(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市、区)畜牧(农业)局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市畜牧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市畜牧局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及执行进度情况上报省农业厅。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支持。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每年应将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业务、疫情监控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技术保障 加强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禽流感监测诊断手段。 建立市级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负责区域内的禽流感诊断。必要时把病料送省或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和毒力测定。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根据实际需要,市畜牧局可及时调整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2、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六、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梅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梅市府办〔2004〕3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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