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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煤矿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煤矿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坚决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粤府明电〔2005〕26号)、《关于全省煤矿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坚决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补充通知》(粤府明电〔2005〕27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五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齐全自动放弃整改而申请关闭的平远县双丰煤矿和梅州市梅江区西四煤矿(相关情况见附件)实行依法关闭,终止煤炭生产活动。 关闭工作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煤矿行业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级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对本公告确定关闭的煤矿,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自注销生效或吊销证照决定送达之日起7天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对关闭的矿井实施停水停电、拆除电源及地面设施,并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妥善安置、遣散被关闭煤矿的从业人员。各地、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被关闭的煤矿业主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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