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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和防止群体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我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卫生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卫生安全不但直接关系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社会稳定,是当前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当前,国内国外动物疫情日益复杂,禽流感、猪链球菌、口蹄疫、炭疽等重大动物疫情此起彼伏,“瘦肉精”中毒等畜产品卫生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我市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卫生安全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吸取兴宁大兴煤矿“8·7”特大透水事故的深刻教训,牢固树立“安全事故猛如虎,安全责任重于山”的意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各级畜牧、工商、质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措施,依法监管 (一)大力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抓好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落实强制免疫,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防疫执法监督,确保我市没有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流行。同时,对猪瘟、鸡新城疫及狂犬病、布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也要加大防控工作力度,绝不能放松。 (二)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工作,检疫率要达到100%,坚决杜绝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现象,确保上市肉品卫生安全。 (三)强化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环节的监管。各地要组织人员坚持对畜禽及其产品的中转站、屠宰场、市场、冷库进行巡查,加强查证验证,对没有免疫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牲畜)一律不得上市、屠宰和运输,对没有检疫合格证的动物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和调运。蕉岭县省境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24小时值班,严格检查过境牲畜,全力封堵外来疫源进入我市。 (四)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控力度。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饲养、调运、屠宰的畜禽以及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违禁药品的抽样检测,经检验不合格的,严禁调运、屠宰、生产和使用。要严厉打击生产和使用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的药物残留监测,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杜绝因食用含有有害有毒物质残留超标的畜产品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对畜禽产品经营户的管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禁止经营无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的畜禽产品,严禁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市场,确保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100%经过检疫。畜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本市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和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名单在市场公示牌上公示。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一)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各级畜牧、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近期应立即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点)、畜禽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各食品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等进行专项检查,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强化责任,严格奖惩。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饲养、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予处罚未给予处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三)广泛宣传,增强意识。畜牧、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增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特别要大力宣传和普及科学饲养、科学防疫知识,提高畜禽养殖户防病灭病和自我防护能力,实现全民参与,群防群控。要教育养殖户对病死畜禽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移,进行就地无害化处理;不滥用、乱用药物,禁止使用违禁药物,严防畜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残留超标。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正面宣传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和畜产品卫生安全知识,引导群众养成健康安全消费习惯。 (四)建立机制,共同监督。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市及各县(市、区)畜牧等有关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结案后3日内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努力营造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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